在准备并购协议中的雇佣相关条款时,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员工(包括高管)在本次交易中的角色。在大部分的并购交易中,员工并非交易的一方;通常而言,他们也并非交易的第三方受益人(third party beneficiary)。既然如此,为何雇佣的相关条款仍然不容忽视呢?从卖方的角度来说,其就雇佣事项中的潜在或后续责任将会影响交易的价格和交易确定性;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员工队伍稳定与否将会影响目标公司的稳健发展,员工的保留与激励(retention and incentive)不可或缺;再者,雇佣事项相关的责任也将影响公司价值和交易价格。因此,并购律师需要考虑买卖双方的关注点,在条款的起草和谈判中实现风险的合理分配,以顺利完成交易和有利于业务的稳定过渡。
美国大部分州法规定雇佣关系为任意雇佣(at will employment)[1],但是公司高管和一些传统的工业公司仍可能存在雇佣合同。在审阅雇佣合同时,我们需要关注合同里有无特殊的员工保护条款,尤其是离职补偿(severance)或者控制权变更情形下公司的支付义务等。对于大部分任意雇佣的员工,他们通常会收到录用信(offer letter),买方需要审阅录用信的内容和确认其是否存在偏离目标公司录用信模板的情形。
另外,买方需要关注公司对于劳动用工的分类,例如劳动者是雇员还是独立合同方(independent contractor),有没有错误的分类等。在Dynamex Operations W. v. Superior Court [2] 一案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将雇主一直宣称为“独立合同方”的运输车司机认定为其雇员,并确认了“独立合同方”的认定原则 [3];此举扩大了雇员的范围,大幅提升了雇主的经营成本。因此,买方应多加留意目标公司的用工政策与用工类别;尤其对于初创公司,其新型的运营模式可能出现含糊以至错误的用工分类,这或会导致目标公司存在未付的税金、工资和员工福利的情况。再者,买方也应注意公司员工是否属于豁免(exempt)类别,如其属于不获豁免(non-exempt)类别,买方则需要关注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和记录,以及员工有没有加班补偿等潜在责任。
除以上福利计划外,公司的福利计划可能还有很多类别,当中可能包括医疗保险(以及退休后的医疗保险)、生命保险、特定休假、周年奖励等,我们需要仔细审核该等福利计划的潜在责任,并在交易价格中予以合适考虑。另外,我们还需要特别关注《1974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of 1974, the “ERISA”)的合规问题,买方在处理相关事项时务必咨询ERISA方面的专家。
劳动争议
买方不仅需要关注公司与员工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还要关注回看期(look-back period)内的争议情况。回看期并无法律规定,一般是双方谈判的结果,常见期限为2-3年。而上述所提及的劳动争议情况不限于诉讼,当中还包括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the “EEOC”)或联邦劳动部提出的投诉,以及向其他州政府部门提起的诉求等。EEOC处理各种歧视性的雇佣做法,如基于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取向、民族来源、年龄、残疾或基因等方面的歧视所引发的争议。
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期权激励计划。在并购交易中如何处理期权激励计划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对于已经确权(包括加速确权)且期权有正向价值(in the money)部分,公司通常进行现金兑付(cash out),成本由卖方承担;对于没有正向价值(out of the money)的部分期权(不论是否确权),公司通常会予以取消,而不支付任何对价;但对于还未确权但有正向价值部分的期权如何处理可能存在不同的做法。公司的期权计划通常会保留给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广泛的权利,包括取消未确权部分的期权而无需支付任何对价的权利。但是,期权计划的参与人(participants)对于这部分期权有相应的期待价值(expectation value);如果这部分期权被无偿取消,那则可能影响员工队伍的稳定。因此,这部分的期权是否要承继或者获得部分的现金兑付以及相应成本由哪方承担通常是双方的谈判点。另外,买方需要综合考虑目标公司的期权计划在交割后是否被承继(assume)、终止(terminate)或者替换(replace),以及相应处理对买方激励计划和股票池的影响等;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买方还需要考虑披露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