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杰出人才EB-1A
根据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第203(b)款(1)条(A)项的定义,“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又称特殊技能人才,是“具有卓越专业能力,在其领域中为数不多的顶尖人物之一(Small percentage who have risen to the very top)”。
值得一提的是, EB1A申请都不需要雇主,不需要提供就业证明(No offer of employment required),也不需要雇主支持及永久性工作的承诺,不需要申请劳工证(nor a labor certification is required)。 因此,对于EB1A申请人来说,即使没有永久性工作承诺和申请劳工证,申请人也可以自己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
申请人是否曾经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a one-time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
用这种标准来衡量“杰出人才”, 申请人只需证明他/她曾获得过一项以上的国际级的重大知名奖励,仅凭此项国际知名奖励,无须提供其它证据,即可满足杰出人才的标准,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至于什么样的国际奖项才是被移民法接受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移民法并无确切定义或具体标准。一般来说,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或国际重大发明创造,则可被接受为重大国际知名奖励。
没有诺贝尔奖?也能申请! 符合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个(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并不是只有获得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之类的重大国际知名大奖的人才算是杰出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种相对宽松的衡量标准,虽然没有获得过重大国际知名大奖,如果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以下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也可以申请杰出人才移民。我所为客户申报的大量杰出人才成功案例,都是以此种标准提出申请并获得成功。
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Award)
申请人在其领域内,曾获得稍次于国际公认大奖的国家奖(不一定是美国的)或国际性奖项,以证明自己的杰出成就。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要证明自己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继续在美国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且通过自己杰出的才能,为美国国家利益作出重大贡献。这些材料证明可以包括未来雇主的通信 (Letter from prospective employer) ,预先商定的合同(prearranged commitments),申请人的进入美国后的详细工作计划(detailing plans on how he or she intends to continue his or her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