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提交索赔证明(Proof of Claim)——提交索赔证明时,务必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附在索赔证明原件上(注意:不要发送证明文件的“原件”)。债权人也可以向书记官办公室发送一封信函,注明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债务人的姓名和破产案编号、欠债权人的金额、债权类型(有担保、无担保、优先权)、债务发生日期以及支持债权的任何文件。债权人可能需要在为341(A)次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第一个日期后90天内,甚至更早,向法院提交债权证明。为了解适用的截止日期,请参考《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3002(c)条,并在破产卷宗中为欠款债务人查看相关法院命令。索赔证明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如果债权人希望收到一份符合要求的债权证明副本,请另外附上一份债权证明副本和一个写好地址并加盖邮票的信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