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过渡期的业务运营。在交易签署后,交易价格即基本锁定,虽然绝大部分交易都有价格调整机制,但很多公司行为并不能立即从财务上反映出来,因此买方通常希望约定严格的过渡期业务运营规则和限制,以最大限度地保留公司价值,并防止卖方在过渡期滥用对公司的控制而采取不合适的行为(manipulation)。但是,从卖方角度讲,在交割之前,他们希望保持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并且在运营过程中保持灵活度以应对不时出现的情况。因此,双方通常会针对过渡期的业务经营限制进行讨价还价。买卖双方通常先一般性地约定目标公司的业务需保持正常经营(operat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然后会约定一个列举式的清单,通常包括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对目标公司业务做出重大变更、增加新股东、新设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变动目标公司股本结构、修改目标公司组织文件、变更会计准则、添置或处置重大资产、关联交易、进行超出一定金额的资本支出、借贷或担保、发起或和解重大诉讼、变更员工福利待遇超出一定范围等。对于这些事项,通常双方会确定一个数额标准,只有超过标准的行为才需要取得买方同意。这个数额标准通常与陈述和保证条款中重大合同(material contracts)的定义或不存在重大变化(absence of material changes)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一定一一对应;数额标准的确定通常需要由熟悉公司运营的公司管理层审阅确定。
承诺条款通常约定某一方将作为主要的义务方提交以上监管申报并尽到商业合理努力(或其他义务标准,见下文讨论)获得审批,另一方应承诺提供合理和必要的协助。通常而言,买方会承担主要的监管申报义务,但需视具体交易情况确定。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监管审批的承诺条款中,我们会经常见到Hell or High Water条款,该条款约定承担监管审批责任的一方应采取监管机构要求的一切措施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包括对业务的重大调整、出售资产(甚至与交易无关的现有资产)等。该条款看似无奇,但杀伤力极大,因为监管审批可能附加的条件有可能是非常苛刻的而且成本极高。Hell or High Water条款通常会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结果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和能力,承担主要监管审批责任的一方应尽力避免接受此条款,至少应该争取某些限定或例外。
2. 员工薪酬待遇的维持。并购协议中经常约定在交易交割后的一段时期内买方需要维持目标公司的员工薪酬待遇不低于交易前的水平,具体的义务时限(常见的期限是12-24个月)和待遇的类别和内容是双方谈判的要点。这个条款的出现与近几十年来公司治理中从股东利益至上理念向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转变相关。本来交易完成后员工的薪酬待遇已与卖方无直接关系,但为体现股东对员工的关怀,卖方一般都会要求此条款,但需注意并购协议通常约定此条款仅及于合同方,并不创设第三方权利(third party beneficiary),员工个人不能基于此合同条款主张法律救济。
3. 董事和高管的继续保护。卖方卖掉目标公司后,原来卖方在目标公司中任命的董事和高管人员通常也会离开,但是他们曾在目标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管而需承担的法律风险并不会立即完结,现实中仍可能存在因为交易后被第三方追诉而导致他们卷入诉讼或调查甚至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对此,卖方会要求买方承诺在交割后继续保持有效且达到一定标准的董事责任保险,同时维持目标公司章程中保护离职董事的条款,如公司应为离职董事在履行其职责中发生的法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等。与维持员工薪酬待遇的承诺条款不同,董事和高管的继续保护条款通常会创设第三方权利(third party beneficiary),即董事和高管可基于此合同条款寻求法律救济。
从字面上理解,“商业合理努力”、“合理努力”、“最大努力”之间应该有一个程度从宽到严的顺序,但在纽约州,上述标准之间的区别并未被成文法或判例法明确接受。在Holland Loader Co., LLC v. FLSmidth A/S[2]一案中,法院将“商业合理努力”的标准解释为需达到“至少付出有意识的努力以完成商定目标”的程度标准,但不要求义务方作出伤害自己商业利益的努力。针对“合理努力”和“最大努力”标准的使用,纽约州法院并未采取统一立场,有些认为两个表述可以互换使用,有些则认为两者是有差别的。例如在Kroboth v. Brent[3]一案中,法院支持“最大努力”标准应当严格于“合理努力”标准,仅仅是善意(good faith)的努力显然不够,且义务方要采用所有合理的方法来实现目标。针对义务方在具体某种努力标准下应做出何种行动,绝大部分纽约州法院会根据协议上下文、交易和当事方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考虑到以上情况,做出承诺的一方通常会争取采用“商业合理努力”或“合理努力”的标准,而接受承诺的一方通常会争取“最大努力”的义务履行标准,有时双方会妥协达成“合理最大努力(reasonable best efforts)”的标准或其他类似的义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