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托管资金的释放
托管资金的释放机制是托管协议的核心条款。通常而言,存在三种释放机制:一是买卖双方的联合书面指示(joint written instruction);二是单方的释放指示(另一方无异议或者附有终局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指示);三是自动释放机制。交易律师需理清在其交易的托管协议中存在哪些释放机制,是否考虑到了所有资金释放的情形。通常而言,对于买方的诉求或者到期后的资金释放都需要买卖双方向托管代理发出联合书面指示。托管协议一般列明了应包含在联合书面指示中的相关信息,或者附上指示的模板,包括解付金额、解付对象、付款指示和税务信息等。
对于托管资金的最终释放,买方通常坚持按照双方的联合书面指示进行解付,而卖方则希望可以到期自动释放。对于存在自动释放机制的托管协议,作为买方需要予以特别注意,要确保对于存在争议的金额不能被自动释放,甚至可以考虑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形下,自动释放机制失效,所有解付都应按照双方的联合书面指示进行。对于卖方而言,要明确托管账户的剩余资金存在确定的释放日期或者释放机制,并确保协议的可执行性。在NIU Holdings LLC v. AT&T Mobility Holdings, B.V. (In re NIU Holdings LLC) 一案中[5],法院认定买方在约定的税务审计事项解决后拒绝签署联合解付通知书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判定买方赔付卖方自其违约之日起的利息。